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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中院依法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职工双倍经济补偿金
日期:2014/12/6 22:18:15 点击:3317
日前,本所付明友律师办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职工广德县邱村镇村民郑某某双倍经济补偿金44166元,及养老保险费929,,8元,合计45095.8元。
案件来由是这样的,2008年5月23日,郑某某 与邱村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22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21日。2013年2月22日,邱村某公司以郑某不能胜任其职务为由,解除了双方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案件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广德县法院未认定邱村某公司违法解除,后郑某某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法院依法认定邱村某公司违法解除,并判决双倍经济补偿金。
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 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