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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损失、医疗保险损失广德市法院判决错误宣城中院依法撤销
日期:2020/10/19 11:17:14 点击:173
日前,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的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付明友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皖18民终1048号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位于宣城市广德市邱村镇谈里村的陈广珍养老保险损失40456.31元,医疗保险损失2580.31元,合计43036.62元。
上诉人陈广珍系被上诉人老职工,因运通公司已经为陈广珍建立起社会保险账户,因陈广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十五年而申请退保,因此对陈广珍个各项诉讼请求都不予以支持。
上诉人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上诉,宣城市中院认为上诉人上诉有理,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于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为此做出上述改判判决。
安徽兴才律师师事务所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