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合肥律师起诉不当得利不当宣城中院裁定驳回
日期:2020/9/25 15:40:36 点击:194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律师付明友成功办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皖18民终83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某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起诉。的这是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明友成功办理的一起二审民商事诉讼案件。
本案一审中,合肥律师代理原审原告向广德市人民法院起诉不当得利,被告广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委托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主任付明友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诉讼,被告广德市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合肥某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业务员黄某在拓展业务中,虚构客户秦顺义、艾德明在公司购车,并骗取公司购车贷款90400元,黄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合肥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起诉。
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