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五十(50)岁女性未享受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如何认定?
日期:2020/7/20 11:21:40 点击:277
日前,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付明友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皖18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撤销广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皖18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家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邱村镇千口村的上诉人宋某某与住所地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邱村镇的被上诉人广德某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16日起解除;被上诉人广德某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8332.9元、未休年休假1149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广德某丝绸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宋某某于2008年11月入职广德某某服饰公司工作,从事缝制小烫工作。某某公司于2008年11月为宋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于2017年8月为宋某某办理失业保险,工作期间,宋某某自开始工作为享受带薪年休假。2019年3月17日,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宋某某与某某公司于2019年2月17日签订《劳务雇佣协议书》,变更了双方的用工关系,宋某某至今仍在某某公司工作。一审法院认为宋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一个月与某某公司自愿签订劳务雇佣协议书,双方变更劳动关系为劳务关系,因此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9年3月17日因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解除。又因某某公司为宋某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宋某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变更双方用工关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以支持。
本所付明友主任律师为宋某某提起上诉称:宋某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2019年2月17日达到退休年龄后与某某公司直接的关系仍然未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未依法给上诉人宋某某办理五项社会保险,上诉人至今未享受医疗保险,某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宣城中院经过审理,完全支持上诉人的代理意见,认为即使签订了劳务雇佣协议书,但上诉人宋某某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某某公司未依法为上诉人宋某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