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广德县人民法院不认定居民身份宣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
日期:2019/6/27 15:48:53 点击:691
日前,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皖18民终762号民事判决,撤销广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2民初2087民事判决,改判广德县新杭镇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上诉人李某某各项损失53976.7元,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19日22时许,家住贵州省织金县李某某在广德县兴武建陶厂工作过程中造成左脚受伤,门诊给予清创 缝合治疗。但李大志回家后一直不能走路,1个多月即原告到广德县人民法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肌腱断裂,够上10级伤残,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广德县新杭镇中心卫生院赔偿70189.4元。一审法院认为,李大志系农民,按农民标准赔偿。李大志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中院认为付明友律师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 王磊